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79號
KLDV,113,司促,1079,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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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闕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闕登科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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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