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7號
KLDV,113,勞執,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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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
原 告 邱奕霖
相 對 人 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一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基隆市政府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仲裁判斷內容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萬5,500元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2年2月22日業經基 隆市政府作成勞資爭議合意共同申請仲裁判斷在案,其內容 如主文所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上列勞資爭議,於112年2月22日 經基隆市政府指派勞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 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元整。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仲裁判斷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基 隆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共同申請仲裁判斷書為證,堪信為真 。又上列仲裁判斷主文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 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 應給付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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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