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原 告 黃春榕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孟學律師被 告 馬郭惠美 馬有功 馬偉騰 馬群傑 馬金田 張乃文(張正雄之繼承人) 張歐穰(張正雄之繼承人) 蘇張和美訴訟代理人 蘇芳琪 被 告 蘇張和惠上列被告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 馬世珍 馬英俊 馬良 馬凱照 李晉賢 李孟儒 李孟憙 李孟容 訴訟代理人 于澤先 被 告 李品樺 張正治 訴訟代理人 張歐亮 被 告 許如薰 許書銘 許博森 許景淳 法定代理人 顏秀婷 被 告 許莊禮 許素鐘 許素真 許中和 許良安 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前列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馬郭惠美、馬有功、馬偉騰(原名馬有邦)、馬群傑、馬英俊、馬金田、馬凱照、李晉賢、李孟儒、李孟憙、張正治、張乃文(張正雄之繼承人)、張歐穰(張正雄之繼承人)、蘇張和美、蘇張和惠、許如薰、許書銘、許博森、許景淳、許莊禮、許素鐘、許素真、許中和、許良安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雅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未以被繼承人許德定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為不適格,尚待原告補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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