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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741號
KLDV,112,基簡,741,2024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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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隆

賴錥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
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13年1月22日、2月2日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裁定已分別於113年2月9日、2月29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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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