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52號
KLDM,113,易,25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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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金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1604號),本院受理後(原簡易庭案號:113年度基
簡字第239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童金隆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凌晨0時3分 許,在基隆市○○區○○街0號即長興國民小學(下稱長興國小 )大門前,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劇烈搖晃長興國小設置於 水池旁之木製護欄,致該木製護欄不堪搖晃斷裂而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長興國小。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長興國小告訴被告童金隆毀損案件,公訴意旨 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代表人即長興國小校長鄭兆斌具狀撤回本 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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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