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24號
KLDM,111,附民,72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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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24號
原 告 鄭淑玲
被 告 陳韋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韋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鄭淑玲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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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