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35號
KLDM,111,簡上,35,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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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明霖


輔 佐 人 何翠玲

選任辯護人 郭淳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111年度基簡字第398號第一審簡易處刑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616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何明霖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 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 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 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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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