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7號
CYDV,113,補,9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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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嘉興宮
法定代理人 胡富久
被 告 吳樹根
蕭雪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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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