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4號
CYDV,113,補,154,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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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良
被 告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27,200
元,應繳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4,4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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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