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晶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閔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蔡敏柔
鄭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9,27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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