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80號
CYDV,113,聲,8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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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荏
相 對 人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85萬3,988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06號給付工程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起訴請求工程款而經法院 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310萬9,817元及利息確定(下稱前 案),近日相對人持該確定判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306號進行 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在前案中已 對相對人提起反訴,經第一、二審法院判准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510萬7,943元,已高於相對人之上開債權。現聲請人已 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訴訟),向相對人 主張以反訴債權對相對人上開本訴債權行使抵消,而聲請人 行使抵銷後,相對人應無債權存在,倘系爭執行事件仍繼續 執行而不停止,相對人將可隨時運用或隱匿所得執行之款項 ,待日後聲請人於系爭訴訟中勝訴,也未必能查得相對人之 財產或能將執行款項追回,恐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聲請人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聲請裁定於系爭 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 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



能遭受之損害,在確定判決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 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 之損害而言,例如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收益是(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依通常社會觀念, 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 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可認係損失停止期 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復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 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賠償標準。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30 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及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85號受理中等事實,經本 院調取系爭訴訟、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 實。則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即屬有據。 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加計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止之 利息)為379萬5,503元(詳附表),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可能導致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即係因停止執行 後,相對人於遲延收取期間內,依前開債權數額所計算法定 利息之損失。再斟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訴訟 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案件,其至 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4年4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 要點規定,民事審判案件期限第一審為1年4月、第二審為2 年、第三審為1年),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 ,本院預估本件停止執行的期間為4年6月,則相對人在停止 強制執行的期間因為停止執行可能遭受的損害為85萬3,988 元【計算式:379萬5,503元×5%×4.5年=85萬3,988元】。故 本院因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85萬3,988元為適宜,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2萬3,115元 107年9月21日 113年3月18日 5% 14萬3,662元 2 26萬6,125元 107年9月21日 113年3月18日 5% 7萬3,085元 3 28萬6,527元 107年12月5日 113年3月18日 5% 7萬5,744元 4 203萬4,050元 109年5月7日 113年3月18日 5% 39萬3,194元 小計 68萬5,686元 總給付金額:310萬9,817元本金+68萬5,686元利息=379萬5,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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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