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丁○○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葉進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丙○○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號)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酌定如附 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子陳○○原為夫妻,育有未 成年子女○○○,陳○○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聲請人因犯 刑案,日後將入監服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 調裁字第000號民事裁定,裁定聲請人對○○○之權利義務全部 停止,由相對人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於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調查時,即向相對人表示與○○○會面交往之意願,惟○ ○○自112年3月9日與相對人同住後,聲請人並無相對人之聯 絡方式,僅得以聯絡○○○之叔叔甲○○,經甲○○要求,聲請人 與○○○會面交往時需有社工全程在旁陪同,故聲請人、社工 及甲○○有一共同網路通訊軟體群組,惟會面交往日期、地點 皆由甲○○指定,聲請人自112年3月9日迄提出本件聲請前, 僅於112年4月16日與○○○在嘉義公園會面1小時,且甲○○很少 接聽聲請人來電,使聲請人難以與甲○○溝通、協調會面交往 事宜,○○○年僅3歲,正值需母親陪伴階段,且○○○自出生皆 由聲請人照顧,與聲請人感情深厚,聲請人與○○○之親情交 流亦不應經裁定停止親權而遭全面剝奪,爰請求酌定會面交 往方式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因為聲請人之前曾表示要對小孩有不好的行為
,所以不同意由聲請人與○○○單獨會面交往,希望有第三方 在場下進行;倘聲請人日後入監服刑,不同意由聲請人親友 帶○○○至監所與聲請人會面交往;113年3月20日後之會面交 往,希望能繼續在法院進行,或是由社工在公共場所陪同等 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子陳○○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陳 ○○於000年0月00日死亡,聲請人因犯刑案,日後將入監服刑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調裁字第000號民事裁定 ,裁定聲請人對○○○之權利義務全部停止,由相對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 度家調裁字第129號民事裁定影本、調查筆錄影本為證,並 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144號起訴書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全 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為明瞭現行會面交往方式及適宜未成年子女之會面方案 為何,乃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下稱保康基金會)、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 懷協會(下稱童心園協會),分別就兩造及陳懷明進行訪談 及訪視,茲分述如下:
⒈保康基金會訪視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後,提出訪視報告略以 (112年度家非調字第131號卷第85至97頁): ⑴綜合評估:
①過去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
去年經法院宣告停止聲請人之親權、未成年子女由相對人擔 任監護人後,相對人於今(112)年3月將未成年子女接回嘉義 縣同住照顧,在此之前未成年子女是由社會局協助安置於寄 養家庭,兩造可透過社工安排且陪同之情形下,分別與未成 年子女進行會面,並主要透過聲請人、關係人與社工三方共 同設立之通訊群組(LINE)進行會面討論。自今年4月開始, 兩造雙方主要配合聲請人工作排班及社工行程共同訂定會面 交往期日,要是訂於週日進行,每月一次、每次至少一小時 ,相對人一方持續由關係人擔任聯繫窗口與會面陪同者;透 過關係人數次會面觀察之分享,未成年子女不曾叫喚「媽媽 」、會面結束時也不會與聲請人道別,對於聲請人之肢體接 觸如擁抱,也會有抗拒、掙扎表現,母子二人互動難謂親近 ,不過因現階段會面交往均有嘉義縣社會局社工全程陪同, 社工有時也會從旁促進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互動;整體而言 ,兩造目前會面安排或進行,仍須仰賴社會局社工居中協調 討論方能順暢。
②現在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
相對人一方是於今年6月收到法院訪視通知公文,方知對造 提出本案聲請,不過未因此影響相對人一方對於會面交往之 配合度,兩造仍延續先行模式進行會面交往,尚屬如常無異 。
③未來會面交往(付)規劃評估:
相對人一方期待維持現行會面交往模式,頻率為每月一次, 由關係人(未成年子女之叔叔甲○○)持續擔任聯繫窗口及會 面陪同者,也因考量聲請人曾透露輕生、玉石俱焚之意圖, 在雙方信任感不足之情形下,相對人一方暫不希望有單獨外 出、過夜之會面安排,另也期待由聲請人親自負責會面之交 通接送,而非由他人代理。
④會面交往(付)正確認知評估:
聲請人現已經法院裁定停止全部親權,相對人一方未曾想過 抹除其身為未成年子女母親之身分,也願意安排會面交往事 宜並配合執行,評估相對人一方在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親 情之維繫具有善意。
⑵其他具體建議:
目前僅訪視到一造,致無法具體評估。本會訪視對象為相對 人、未成年子女與關係人(相對人次子甲○○),僅能針對單方 所述内容進行整理,無法綜合兩造雙方對於會面交往方式、 頻率等相關期待,而未能給予具體建議,建請法官參酌聲請 人訪視報告、兩造當事人開庭陳述後綜融討論、規劃。 ⒉童心園協會訪視聲請人後,提出訪視報告略以(112年度家非 調字第131號卷第113至118頁):
⑴綜合評估:
①過去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
聲請人自陳過往為未成年人-○○○主要照顧者,對於未成年人 -○○○起居照顧應付裕如,未成年人-○○○在安置、轉由兩相對 人照顧期間,皆在社政單位社工陪同下於公共場所與聲請人 會面交往,未能彈性開放讓聲請人與未成年人-○○○自由外出 ,聲請人與未成年人-○○○間會面交往仍屬有限制性之執行, 雖可維持基本互動,但不易建立穩固親子關係連結與交流。 ②現在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
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現仍以每月一次頻率,在嘉義縣政府 社會局社工陪同下於公共場所進行會面。
③未來會面交往(付)規劃評估:
聲請人期可在入監服刑前爭取與未成年人-○○○同住照顧之會 面機會,且擔心未成年人-○○○未能受到兩相對人妥善照顧, 故規劃在聲請人服刑前,每月有兩個週末接未成年人-○○○同
住照顧,入監服刑期間則委請聲請人親屬以每月1次頻率探 視未成年人-○○○,每季由聲請人親屬攜未成年人-○○○申請與 聲請人會客1次,其會面交往規劃未有嚴重不當之處,惟聲 請人親屬協助意願僅聲請人主觀說法,宜再調查確認,此外 ,聲請人規劃會面交往處物品堆疊且不穩固,恐會影響未成 年人-○○○居住安全,需再針對幼兒階段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調 整居住環境配置。
④會面交往(付)正確認知評估:
聲請人知悉會面交往係為維繋與未成年人-○○○親子關係,具 高度會面交往意願
⑤善意父母內涵評估:
聲請人可積極尋求社政單位協助,探詢並關心未成年人-○○○ 受照顧情形,亦能藉往徑爭取與未成年人-○○○會面交往權利 ,有維繋親情之渴求也具問題解決能力。
⑥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人-○○○與兩相對人同住外縣市,無法實際觀察未成年 人-○○○與聲請人互動。
⑵其他具體建議:
聲請人自陳過往即為未成年人-○○○主要照顧者,可滿足未成 年人-○○○基本照顧,就聲請人提出之會面交往規劃未見有嚴 重不妥之處,惟聲請人親屬協助意願需再調查釐清,聲請人 居住環境也需再針對幼兒階段的未成年人-○○○再行調整。另 就會面交往現況,聲請人現仍在社政單位社工陪同下,於公 共場所與未成年人-○○○會面交往,雖可與未成年人-○○○保有 基本互動,但仍屬有限制性的會面交往方式,難以發展穩固 且深入的親子交流與關係,惟社工未能實際觀察聲請人與未 成年人-○○○親子互動,難針對會面交往提出具體建議,建議 法院函請嘉義縣政府社會局提供服務摘要意見後,採漸進式 會面或第三人監督探視之可行性。
㈢按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 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 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 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又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亦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此源於父母子女血緣至親,為滿足 父母子女親情以享天倫。是以,聲請人對於○○○之親權雖經 法院裁定停止,相對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但亦不能因此 剝奪○○○享有生母親情。聲請人主張其與○○○會面交往時常受
限制、不得帶回過夜乙情,為相對人所不否認,而○○○現為4 歲,正值人格塑造之重要階段,亦極需親生母親給予關愛及 照顧,應使○○○有相當時間與聲請人相處,以培養及維繫母 子親情,適當之戶外旅遊或其他活動,亦是促進親子情誼交 流所必需;相對人主張依113年1月8日調解筆錄內容進行會 面交往、不同意聲請人單獨與○○○會面交往、不同意聲請人 接○○○同住過夜、需有社工在場陪同,時間實屬過短,顯然 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間親情之建立及維繫;相對人又 主張聲請人曾表示會對○○○有不好的行為,擔心聲請人帶○○○ 回去過夜之安全等語,惟聲請人雖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在審 理中,然其現尚有正當工作,過往為○○○之主要照顧者,亦 有積極維繫親情之意願,且相對人就聲請人表示會對○○○不 利之情形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逕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認定 。聲請人另主張於其入監服刑期間,應由相對人或聲請人親 友攜○○○至監所與聲請人會面交往;聲請人親友得每月一、 三週之週六與○○○會面交往等節,審酌○○○之年紀,命其前往 監所可能使其心理懼怕,對其成長造成不利影響,又會面交 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聲請人之親友對○○○並無會 面交往權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憑採。 ㈣本院審酌○○○目前年幼,仍需享有生母關愛,以促使其人格正 常發展,聲請人雖同意停止對○○○之親權,仍有與○○○聯繫、 會面以維親情之權利,從而,本院考量兩造已依本院112年8 月22日、113年1月8日製作之調解筆錄進行會面交往一段期 間,暨參酌前揭訪視報告、兩造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年紀 、作息、聲請人日後需入監服刑等,爰酌定聲請人得依附表 所示之方式、時間與○○○為會面交往。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壹、非聲請人入監服刑期間(分三階段循序漸進進行會面交往) :
一、第一階段:
㈠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㈡時間:每月2次,每次4小時,具體日期、時間由兩造協議, 如無法協議,則為每月第一、三週週六上午10時至下午2時
。
二、第二階段:
㈠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㈡時間:每月2次,每次8小時,具體日期、時間由兩造協議, 如無法協議,則為每月第一、三週週六上午10時至下午6時 。
三、第三階段:
㈠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之非聲請人入監服刑期間。 ㈡時間:
⒈平日:每月第一、三週週六上午10時至週日下午6時。 ⒉寒暑假時期(以未成年人就讀學校之行事曆為準): ⑴寒假時期: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5日,得割裂為2 段為之,時間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一日 起算(但應扣除除夕至初二期間,過年之會面交往如下述 )。
⑵暑假時期: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10日,得割裂為 2段為之,時間由兩造協議,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三日 起算。
⑶農曆過年期間: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民國紀元奇數年份 之農曆除夕自早上10時起至初二下午6時止,民國紀元偶數 年份之農曆初二自上午10時起至初四下午6時止。四、方式(第一、二、三階段均適用):
㈠聲請人應於會面交往日前2日以電話、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 知相對人,相對人不得無故拒絕。由聲請人前往未成年人所 在之處所或兩造約定之地點,與其會面,並得接未成年人外 出、同遊,聲請人應於各階段所定之時間,將未成年人送回 上開處所。
㈡聲請人到場接及送回未成年人之時間,若有延擱,得延長30 分鐘,逾時接回,視同放棄當次的會面交往;逾時送回,視 同放棄下次的會面交往。
㈢除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外,聲請人在不影響未成年人之學業及 生活作息之範圍內,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電 腦視訊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交往,亦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 、拍照等行為。
㈣聲請人得指定第三人為上開之接送,聲請人應於接送前30分 鐘以電話、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相對人代為接送人之姓 名,若未通知,相對人得拒絕由該第三人接送,直到聲請人 以上開方式通知相對人為止。
㈤會面交往方式、接送地點及時間,經兩造同意後得變更之( 如非偶爾變更,而係經常、重大之改變,兩造應留下變更後
之書面協議以杜爭議)。
貳、聲請人入監服刑期間:
一、相對人應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規 定,向聲請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未成年人與聲請人之遠距 接見,每月進行1次。
二、聲請人得每月至少1次,與未成年人書信聯繫。參、未成年人年滿15歲後,兩造應尊重未成年人與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肆、其餘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行為。二、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對未成年人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三、如未成年人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聲請人應 即通知相對人,若相對人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聲請人應 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未成年人保護教養之義務。四、相對人自第三階段起,應在會面交往期間交付未成年人相關 證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等,舉例但不限),聲請人於會 面交往結束後,應將前開物品交還。
五、未成年人之居住地址、聯絡電話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或發生 其他重大事項,相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六、兩造均應依法院裁判之內容進行會面交往,並願意做友善父 母協助並促成會面交往之進行,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 依照本內容進行會面交往,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相對人將來 得檢具事證,聲請禁止或減少聲請人為會面交往;聲請人亦 得檢具事證,聲請增加會面交往或改定親權。
七、兩造如無法協調,得聲請法院調解以變更會面交往之內容, 如兩造對於是否順利進行會面交往有爭執,應盡量以書面或 留下LINE等紀錄做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