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3號
CYDV,113,家繼簡,3,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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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原 告 莊茂龍 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之


被 告 莊春福


特別代理人 莊明崇

被 告 莊蕎


莊戊寅

莊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莊蔡斤尖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莊蔡○○於民國111年12月1日 過世,兩造及訴外人莊○○為被繼承人莊蔡○○之子女,訴外人 莊○○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被繼承人莊蔡○○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又被繼承人莊蔡○○未 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 且無法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其有1/5之應繼分沒有意見,但被 告等均同意被告等之應繼分由被告莊○○受分配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 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可由法院自由 裁量,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 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659號、68年臺上字第3247號判例參 照。 
㈡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嗣被繼承人於111年12月1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列之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應繼分比 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 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 產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12年2月15日嘉院傑家 慧112繼138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附卷可查,自堪信為 真實。則兩造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無法達成協議,而本件 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請求分割附表一所列之遺 產,即無不合。
㈢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 及公平、兩造之意見,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原告、被告 莊○○按5分之1、5分之4之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 平性及經濟效用,從而,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 允,堪予採納。準此,本院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進行分割,應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五、原告所提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就分割遺產部分之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 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 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受分配之比 例分擔,較為公允。爰酌定裁判費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一:被繼承人莊蔡斤尖之遺產
編號 遺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鄉○○潭段○○小段00地號 21分之1 由原告及被告莊○○按5分之1、5分之4之比例分配 2 建物 ○○鄉○○村0鄰00號 全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莊○○ 5分之1 5分之1 2 莊○○ 5分之1 0 3 莊○○ 5分之1 0 4 莊○○ 5分之1 5分之4 5 莊○○ 5分之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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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