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0號
CYDV,113,司拍,10,2024030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代 理 人 蔡褕瑾
相 對 人 姚祐潔


法定代理人 趙芯誼
法定代理人 姚正凉

債 務 人 姚正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姚正凉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 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6年11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姚正凉於106年11月30日向聲 請人借用3,000,000元,清償期為116年11月30日,並約定按 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姚正凉未依約繳款 ,尚積欠本金910,3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7年1月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 切結書、利息查詢單、利息異動表、逾期放款催收卡、催告 書、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異動索 引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於113年2月1日



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姚正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 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新寮 77 73.76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計 001 17 嘉義縣○○市○○○路000號 嘉義縣○○市○○段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31.20 41.06 15.00 87.26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