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69號
CYDV,113,司執,11369,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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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6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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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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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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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該第三 人設址於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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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