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17號
CYDV,113,司促,231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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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10,619元,及自民
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286,002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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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