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 告 蔡耀德 蔡慧縈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蔡菲利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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