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王薇淑
被 告 王薇智
王林魏
王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嘉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 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本件被繼承人王嘉雄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均為合法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未就被繼承人之遺 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因兩造就被繼承 人之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二)並聲明:1、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嘉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76 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如附 表一編號77至81所示遺產由被告王堯民單獨繼承。2、訴訟 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一)被告王薇智:同意原告主張。
(二)被告王林魏:同意如附表一編號77至81所示遺產由被告王堯 民單獨取得。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被告王堯民:如附表一編號1至73所示遺產應變價拍賣後,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另被繼承人生前曾 口述遺贈將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遺產給訴外人王崇恩,編號 75、76所示遺產則由被告王堯民繼承。並聲明:1、原告之 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 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 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 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 權,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 ,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 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共有人 就共有物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一共有人 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 之拘束。是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 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 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 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 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嘉雄 之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 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既就上開遺產迄未能達成分割之協 議,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即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嘉雄於112年6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其繼承人,其等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嘉義市政府財政稅 務局113年2月5日嘉市財房字第1137502421號函後附如附表
一編號75、76所示建物之113年度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等件為 證(分別見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323號卷第15至41頁及本院 卷一第111至261、265至374頁),並為兩造到庭所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 人王嘉雄之遺產,即係以原告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 止前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 承人,從而,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現有應繼 分比例,應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再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嘉雄並無以遺囑限定前開遺產不得分 割,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 ,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核屬有據,依法自應准許。又法 院為裁判分割前,應審酌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 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 、各共有人間之經濟利益及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 等為適當分配,並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綜合判斷。查被 繼承人遺留如附表一編號1至76所示不動產之使用分區、使 用地類別、面積、權利範圍等情,併考量原告所提如附表一 編號1至76所示遺產之分割方案,均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 自取得,符合遺產之利用與共有人之全體利益;而如附表一 編號77至81所示存款,兩造均同意由被告王堯民單獨繼承( 見本院卷二第8頁),故本院審酌前述各情,並權衡兩造利 益,及參考雙方應繼分比例等情形,原告訴請將被繼承人王 嘉雄所遺之遺產,按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之方法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被 告王堯民辯稱被繼承人於生前曾口述將如附表一編號74所示 土地給訴外人王崇恩繼承,及將編號75、76所示房屋給被告 王堯民繼承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其上開所辯,尚難 認有據,併予敘明。
四、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事件所準用。而裁判 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 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 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分 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 ,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勝訴之原 告亦為訴訟費用之負擔,兩造分擔比例則按實際取得遺產多 寡之利害關係差異定之,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嘉雄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國稅局核定之價額或金額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地號(面積: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 2,740,500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面積 :1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243,000元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面積: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4,896元 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 00地號(面積: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7,904元 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6,536元 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816元 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4,560元 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3,984元 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1,400元 1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9,456元 1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536元 1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728元 1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816元 1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6,688元 1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2,160元 1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7,904元 1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4,288元 1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6,080元 1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0,488元 2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9,912元 2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120元 2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22,192元 2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5,352元 2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968元 2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7,024元 2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2,312元 2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4,864元 2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272元 2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5,808元 3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8,512元 3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5,168元 3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面積:2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3,136元 3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640元 3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576元 3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7,512元 3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6,264元 3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2,160元 3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688元 3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2,768元 40 土地 地嘉義市○○段0000○000號(面積: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232元 4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4,744元 4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1,096元 4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736元 4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640元 4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384元 4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3,712元 4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576元 4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1,216元 4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5,624元 5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4,712元 5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26,752元 5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6,568元 5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336元 5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4,256元 5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4,136元 5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032元 5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1,008元 5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488元 5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9,272元 6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976元 6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272元 6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9,880元 6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0,336元 64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9,008元 6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3,769元 6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9,697元 6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8,540元 68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6,160元 6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3,733元 70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6,799元 7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15,977元 72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00分之3) 31,844元 73 土地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面積:2,0 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3) 303,666元 74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 :8,7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 274,187元 75 建物 嘉義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號,總面積:140 .5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76,600元 76 建物 嘉義市○○○段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總面積:48.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11,000元 77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 15元及其孳息 由被告王堯民單獨取得。 78 存款 嘉義北社郵局(局號 :0000000,帳號:0000000) 832元及其孳息 79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 83元及其孳息 80 存款 嘉義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21元及其孳息 81 存款 嘉義市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00) 186元及其孳息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王薇淑 1/4 2 王薇智 1/4 3 王堯民 1/4 4 王林魏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