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訴訟代理人 劉弘為 被 告 吳順良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鎮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智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再居 吳堡米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鈴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建德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久惠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秀蝶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純婷兼吳願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錦龍兼吳願之繼承人被 告 吳秉倫 吳美香兼吳願之繼承人 方麗珠 吳榮發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榮財兼吳願之繼承人 簡吳增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秀鈴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吳碧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却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宏洋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金鳳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麗芬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芳秋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偉誠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清雄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曉琦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桃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市○○里○○路○段00 ○0號 簡玉詩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宜貞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吳美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旭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世鑫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芳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鄰○○○路000 巷0號 許定瑜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巷0號 三樓 許秀玉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美即吳願之繼承人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佳業即吳願之繼承人兼 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許嘉宏即吳願之繼承人被 告 黃廖寶猜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廖文宮之遺產管理人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寶蓮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英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健彰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玉仙即吳願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秋雄 被 告 吳丁癸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號(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吳月雲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銚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水花即吳願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成昌 被 告 吳美月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滿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龍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豐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霈翎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劉研即吳願之繼承人 盧劉香蘭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伯元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結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獅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桂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粉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坤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順即吳願之繼承人 徐月華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信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仁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金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君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懿徵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邦富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富舉即吳願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叁台即吳願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黃建昌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羅弈妤」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奕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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