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號
CYDV,110,訴,9,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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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訴訟代理人 劉弘
被 告 吳順良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鎮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智吳願之繼承人

吳再居

吳堡米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鈴吳願之繼承人


吳建德吳願之繼承人


林久惠吳願之繼承人




林秀蝶吳願之繼承人


吳純婷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錦龍吳願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秉倫

吳美香兼吳願之繼承人

方麗珠

吳榮發吳願之繼承人

吳榮財吳願之繼承人



簡吳增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秀鈴吳願之繼承人

吳碧吳願之繼承人

張却吳願之繼承人

張宏洋吳願之繼承人

吳金鳳吳願之繼承人

江麗芬吳願之繼承人

江芳秋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偉誠吳願之繼承人


簡清雄吳願之繼承人

簡曉琦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桃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珠吳願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市○○里○○路○段00 ○0號

簡玉詩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宜貞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惠吳願之繼承人

秀珠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旭吳願之繼承人



許世鑫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鄰○○○路000 巷0號

許定瑜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巷0號 三樓

許秀玉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美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業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宏吳願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廖寶猜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廖文宮之遺產管理人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吳願之繼承人


廖寶蓮吳願之繼承人


江英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健彰吳願之繼承人

吳玉仙吳願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雄
被 告 吳丁癸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號(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吳月雲吳願之繼承人

吳銚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水花吳願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成昌
被 告 吳美月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滿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龍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豐吳願之繼承人


吳霈翎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劉研吳願之繼承人

劉香蘭吳願之繼承人

劉伯元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結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獅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桂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粉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坤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順即吳願之繼承人

月華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信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仁即吳願之繼承人


碧金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君吳願之繼承人

劉懿徵吳願之繼承人


劉邦富吳願之繼承人

劉富舉即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叁台即吳願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黃建昌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羅弈妤」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奕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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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