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5號
CYDM,113,附民,14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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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何蓮
被 告 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 年度金訴字第656 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 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被告顏呈翰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已於民國113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以及於同年2 月27日宣判,有本院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  遲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3 月13日始向本院  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  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在卷足憑,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原告於本院刑事庭之起訴雖非合法,亦得另行逕向  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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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