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611號、第612號、第6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智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智霖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 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 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將 其所有之金融帳戶提供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 犯罪者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中收受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同時也會幫助犯罪者於提領被害人款項後,產生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即一般洗錢)。然 其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2年5月9日某時,在統一超商灣橋門市(址設嘉義縣○○ 鄉○○村000號),將其名下竹崎灣橋郵局帳戶(局號:00000 00、帳號:0000000,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交給真實身 分不詳之友人,委由該友人利用「空軍一號」貨運服務,將 本案帳戶提款卡寄往臺北給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仕博」之 人(下稱「仕博」),再由王智霖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提款 卡密碼傳送「仕博」,藉此容任前述與其不具信賴關係之人 得恣意使用本案帳戶收支款項。本案帳戶使用權嗣經詐欺集 團取得,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 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轉帳時間,轉入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 至本案帳戶內而詐欺得手。復由詐欺集團派員陸續派員持提 款卡提領得款,形成金流斷點,產生遮掩、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去向、所在之效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智霖於偵查中之供述;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本案帳戶申請人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㈢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70條、第42條第3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轉入金額 (新臺幣) 相關證據 1 郭國義(未提告) 於112年5月10日,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不實訊息予郭國義,經郭國義點擊訊息所附之連結後,另以facebook在線客服、台新銀行客服人之名義,向郭國義佯稱: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通過認證,始能在網路販售物品云云,致郭國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2年5月10日 21時7分 4萬9984元 1.證人即被害人郭國義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679卷第9-11頁) 2.被害人郭國義提出之手機通話記錄(警2679卷第27頁)、LINE對話截圖(警2679卷第29-3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2679卷第27頁) 2 詹鈞安 (提告) 112年5月10日19時34分起,先後以妍霓絲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之名義,致電詹鈞安佯稱:因妍霓絲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造成訂單重覆扣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詹鈞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2年5月10日 21時25分 ② 112年5月10日 21時53分 ①2萬4989元 ②1萬6989元 1.證人即告訴人詹鈞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448卷第6-9頁) 2.告訴人詹鈞安提出之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6448卷第19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448卷第18頁) 3 黃任皓(未提告) 112年5月10日20時31分許,以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黃任皓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升級為FB賣場高級會員云云,致黃任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2年5月10日 21時36分 4萬9123元 1.證人即被害人黃任皓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919卷第5-7頁) 2.被害人黃任皓提出之手機通話記錄翻拍照片(警5919卷第27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5919卷第27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5919卷第29-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