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30號
CYDM,113,聲,23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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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達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 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 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 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 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 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 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 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



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 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5)之 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 即編號1)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又本件受 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向 檢察官提出聲請,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紙在 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15 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編號1、3至9所示均為竊盜罪、 編號2及10所示均為偽造文書罪、11至15所示均為販賣毒品 ,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犯罪 時間、犯罪情節、犯罪情節、犯罪類型之相同性或差異性,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 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 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 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考量受刑人 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分別曾經定應 執行刑)、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 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 平、比例等原則,及參考受刑人表示從輕定刑之意見,有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佐,定其應執行之 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本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 至5、8、10)與不得易科罰金(編號6、7、9、11至15)之 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受刑人林建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9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35分許至53分許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5312、5704、67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65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44、7449、75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27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10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3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6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27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10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⒉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日中午12時12分至38分許間 110年5月至同年0月00日間某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444、7449、75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444、7449、75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38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38號 110年度易字第2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38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938號 110年度易字第2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日 110年11月3日 110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⒉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18分許 110年6月7日 110年1月15日上午9時39分至11時22分許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52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59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48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10月28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59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48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日 110年11月23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⒉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許 110年6月1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7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7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⒉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31日晚上10時許 110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7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7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7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⒉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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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