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97號
CYDM,113,聲,197,202403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
被害人之子 吳尚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能富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6號)
,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得透過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六○六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6號案件 乙○○吳永煌(已歿)之直系血親,爰聲請利用乙○○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資訊。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 之乙○○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乙○○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 務;其他案件之乙○○,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乙○○權益而 有必要者,亦同。乙○○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 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辦理乙○○刑事訴訟資訊獲 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依前 揭第2點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之修正理由可知,為強化 刑事案件犯罪乙○○或其家屬於訴訟程序中資訊獲知權之保障 ,並因應犯罪乙○○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檢察機關或 法院得依犯罪乙○○或其家屬之聲請,以乙○○刑事訴訟資訊獲 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爰配合修正該點第 1項所定適用之案件類型。至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強盜罪、擄 人勒贖罪等重大案件乙○○或其家屬,仍得聲請利用乙○○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乃屬當然。修正後第2點所稱「人 身侵害犯罪」及「性侵害犯罪」之乙○○,係同犯罪乙○○權益 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及第2目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之乙○○,而所謂「人身侵害犯罪」行為,係指故 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又第2點所稱之「家屬」 ,則指犯罪乙○○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3款所列之「因犯罪行為 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 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而言。三、經查,本案被告陳能富因涉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06號案件審理中,而本案乙○○ 業已死亡,聲請人為乙○○之子,為法院辦理乙○○刑事訴訟資 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所定得聲請利用



上開平台服務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乙○○之至親,現未委 任律師,應認本案案件資訊攸關聲請人之權益,且聲請人有 利用上開平台服務獲知案件資訊之必要,核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