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13年度,65號
CYDM,113,朴交簡,65,202403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景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景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取締酒後駕車飲酒結 束十五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漱口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 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 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公眾 往來之道路上,並於公司廠房內具體肇事與他車發生碰撞, 顯然漠視自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僅為車體碰撞幸無導致其 他人員傷亡,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為警測 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駕駛車輛種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84號
  被   告 胡景翔 ○ OO○○○○OO○O○OO○○○            ○○○○○○○○○OOO○OO○            ○○○○○○○○○○OOOOOOOOOO○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景翔於民國113年2月22日21時至23日0時許,在嘉義市○區 ○○街000巷0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竟仍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翌(23)日7時許,途經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 義廠區內,不慎與陳柏綬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發生擦撞,為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胡景翔施予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於23日7時21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7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景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柏綬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漱口 確認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4張、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 駛及查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

1/1頁


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