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13年度,17號
CYDM,113,嘉交簡附民,1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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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俊達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張渼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30號),經原告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渼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俊達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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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