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94年度,126號
FSEM,94,鳳秩,126,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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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126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11
月2 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400158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漁船用柴油參仟伍佰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10月19日17時30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林園鄉河濱公園壘球場旁。
㈢行為:以自用大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疑似漁船用柴油 3,600 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押物品收目錄表、收據,及處理違法加儲油(氣)設施執 行完畢證明、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購入扣押及沒入石油製品交貨單、成品撥交通知書、警方取 締現場查獲照片二張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7 款、第 22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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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