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柏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1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13號、112年度聲
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為零點貳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4月 19日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查獲被告彭柏超涉犯持 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核為被告同年4月24日經警採尿送鑑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施用毒品案件所吸收,前經新 竹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偵辦後核轉本署, 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 、第1313號簽結在案,有該案簽呈在卷足稽。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254公克),係屬違禁物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第1313號簽結在案等情,經 本院查閱111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第1313號卷全卷核對無 誤。
四、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甲 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為0.254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 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