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08號
NTDV,113,司促,1608,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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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子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5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9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8,540
元,及其中本金55,703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帳款尚餘58,540元及其中
本金55,70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18元 林子玉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2 新臺幣30,485元 林子玉 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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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