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宜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奕睿
一、債務人彭奕睿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6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
權人雖另請求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公司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惟債務人騰易實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且未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應以其全體股東即蘇清華一人為法定代理人,而債務
人為公司,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但查其法定代理人蘇
清華之戶籍現係設於新北○○○○○○○○之址,有債權人補正之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此係因其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
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是其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
須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騰易實業
有限公司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補正
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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