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06號
NTDM,112,金訴,40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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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勝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
度偵緝字第397 號、112 年度偵字第8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勝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勝文於本案案發後,因敗血性休克、到院前呼吸心  跳停止,經送醫救治,待病況穩定後,由埔里醫療財團法人  埔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基醫院)醫師診斷後,認定被告目  前仍呈現重度昏迷,氣切術後照護住院治療中,出院後需要  24小時他人照顧,此有埔基醫院民國113 年1 月18日診斷證  明書、該院113 年3 月14日埔基病歷字第1130020780B 號函  暨檢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0、102 至284  頁),應可認定被告確已因疾病無法自理生活,且完全欠缺  對外界事物正確理解及表達自我意見之溝通能力,被告既有  首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  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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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