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64號
NTDM,112,訴,364,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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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
度偵字第7836號、第9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涓犯如附表三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李世涓自民國97年4 月1 日起,擔任南投縣竹山鎮鎮公所(  下稱竹山鎮公所)里幹事迄今,其中自103 年起至111 年12  月7 日止所屬轄區為延祥里,負責該里民政等相關業務,及  竹山鎮公所指示協辦之事項,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而里幹事依竹山鎮  公所指示,應負責協助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之110 、111 年  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業務(①南投縣敬老禮金部分:里內  65歲以上、99歲以下老人,每位致贈新臺幣【下同】1 千元  。②竹山鎮敬老禮金部分:(110 年度)里內70歲以上、99  歲以下老人,每位致贈8 百元;(111 年度)里內70歲以上  、99歲以下老人,每位致贈1 千元),其內容為向社會課領  取禮金後,再遵照南投縣及竹山鎮之重陽敬老禮金現金領取  印領清冊所列名單發放,現金領取部分由里幹事統一在里辦  公處或各里指定地點致贈,亦得由家屬代領,設籍南投縣但  居住在外縣市,且無家屬代為領取者,得出具委任書,經竹  山鎮公所確認後,由里長代為領取。未於指定時間領取,除  因故短期無法發放,得繼續於重陽節後2 週內發放完畢者外  ,不得辦理事後補發,未發放之禮金則應全數繳回南投縣政  府、竹山鎮公所,並辦理經費核銷。
二、李世涓為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  作業,向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領取而保管持有敬老禮金  ,其明知應如實向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發放敬老禮  金,並應將未發放之金額全數繳回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  ,竟貪求利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10 年  8 月至10月間,先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盜刻而取得「陳束  真」之偽造印章,及利用先前因故保有「張尉晟」、「張寶  勻」、「延祥里里長廖珈吟」真實印章之便,未得張尉晟、  張寶勻廖珈吟同意,即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南投縣110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65-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竹  山鎮)」(下稱南投縣110 年印領清冊)、「竹山鎮110 年  度重陽敬老禮金(70-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下  稱竹山鎮110 年印領清冊)公文書上,擅以偽造之「陳束真  」印章、真實之「張尉晟」、「張寶勻」、「延祥里里長廖  珈吟」印章用印(具體用印內容,詳如附表一「偽造/盜蓋  印文之數量及欄位」欄所示),以示本應由附表一「應領人  」欄所示之人親自領取之敬老禮金,已由家屬「陳束真」、  張尉晟張寶勻代為領取,並經廖珈吟本於里長地位證明之  意,而為不實登載後,李世涓復承前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  管之「南投縣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竹  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公文書中,就敬  老禮金之實際發放金額及人數為不實填載,再與上述南投縣  111 年印領清冊及竹山鎮111 年印領清冊,併同持以向竹山  鎮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員、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轉至南投縣政  府社會及勞動處行使,以辦理敬老禮金核銷作業,表示如附  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已領得110 年度之敬老禮金,而  將原應發給如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之敬老禮金(具  體金額詳如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侵占入己,  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陳束真」、張  尉晟、張寶勻廖珈吟、竹山鎮公所社會課及南投縣政府社  會及勞動處對於敬老禮金發放事務管理之正確性。三、李世涓為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  作業,向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領取而保管持有敬老禮金  ,其明知應如實向附表二編號1 、2 「應領人」欄所示之人  發放敬老禮金,並應將未發放之金額全數繳回南投縣政府、  竹山鎮公所,另同時受設籍在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但未實  際居住,又有資格領取南投縣敬老禮金及竹山鎮敬老禮金之  邱沈麗梅委託代為領取敬老禮金,竟貪求利益及圖作業便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不含附表二  編號3 之應領人邱沈麗梅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  實公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11 年8 月至10月間,先委請不知  情之刻印人員盜刻而取得「何林惠妹」之偽造印章,及利用  先前因故保有「林月娥」、「延祥里里長廖珈吟」、「張寶  勻」、「廖珈吟」真實印章之便,未得林月娥張寶勻、廖



  珈吟同意,即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南投縣111 年度重陽敬  老禮金(65-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竹山鎮)」(  下稱南投縣111 年印領清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  禮金(70-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下稱竹山鎮11  1 年印領清冊)公文書上,擅以偽造之「何林惠妹」印章、  真實之「林月娥」、「延祥里里長廖珈吟」、「張寶勻」、  「廖珈吟」印章用印(具體用印內容,詳如附表二「偽造/  盜蓋印文之數量及欄位」欄所示),以示本應由附表二「應  領人」欄所示之人親自領取之敬老禮金,已由家屬林月娥、  張寶勻、里長廖珈吟代為領取,並經廖珈吟本於里長地位證  明之意,而為不實登載後,李世涓復承前犯意,於其職務上  所掌管之「南投縣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  「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公文書中,  就敬老禮金之實際發放金額及人數為不實填載,再與上述南  投縣111 年印領清冊及竹山鎮111 年印領清冊,併同持以向  竹山鎮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員、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轉至南投  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行使,以辦理敬老禮金核銷作業,表示  如附表二編號1 、2 「應領人」欄所示之人已領得111 年度  之敬老禮金,而將原應發給如附表二編號1 、2 「應領人」  欄所示之人之敬老禮金(具體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 、2 「  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附表二編 號1 、2 「應領人」欄所示之人、何林惠妹林月娥、張寶  勻、廖珈吟、竹山鎮公所社會課及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  對於敬老禮金發放事務管理之正確性。李世涓嗣則依邱沈麗  梅所託,將取得之2 千元敬老禮金全數匯給邱沈麗梅,至於  侵占林陳盆之敬老禮金部分,因遭林陳盆之女林翠霞發覺其  事,李世涓方將所侵占之2 千元歸還予林陳盆。貳、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李世涓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  告及辯護人在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又製作當  時之過程、內容及功能,尚無違法不當、顯不可信與不得作  為證據等情,復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認不諱(偵7836卷第96至98、125 、126 頁、偵9210卷  一第31至51頁、本院卷第44、55、56、84至86頁),核與附  件所列證人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附件所示之文書證據及扣  案物證存卷為憑,足認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  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謂公有財物,乃公家所有之財產物品,應  依財產物品之所有權歸屬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  字第24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職務上持有之敬老  禮金,在未交付給應領民眾前,所有權仍歸屬於南投縣政府  、竹山鎮公所,其僅於發放前代為暫行保管而已,是被告將  公有之財物,易持有為己有之行為,自該當侵占公有財物罪  甚明。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為,皆係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 條  、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  ,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由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侵占公有財物、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雖分別係數個舉動,  惟被告主觀上分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復各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分別以接續犯之一罪  論。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  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之情,且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 目的,應成立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  ,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  。起訴意旨固漏未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惟此與被  告所犯之侵占公有財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犯行間,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由本  院當庭補充告知罪名(本院卷第71、86頁),尚無礙被告訴  訟攻防權能之行使,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犯行,因犯罪時間分屬不同年  度,顯係出於各別犯意,且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就本案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於偵查中均已自白,業如  前述,且主動繳回全部侵占所得財物,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112 年度保字第724 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  據(偵7836卷第127、128頁)在卷可參,應適用貪污治罪條  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皆予減輕其刑。㈡、被告本案侵占公有財物犯行之手段平和,且被害人數不多,



  各次侵占金額亦僅有1 、2 千元之譜,金額非鉅,尚未對敬  老禮金致贈業務之推動產生嚴重阻礙或困難,犯後亦始終坦  承犯行,未漫事行無益爭執而浪費司法資源,犯罪情節應屬  輕微,爰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遞減輕之。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科刑時  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  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  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  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  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  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本  案各次犯行固應予嚴正非難,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業如前  述,而其所犯之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縱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  1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其處斷刑下限仍達有期徒刑2 年6 月  ,較諸本案犯罪情節,仍有情輕法重之處,在客觀上顯足以  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再酌減其刑並  予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基於公務員身分而受託持  有國家金錢,本當恪遵職守、謹慎保管,卻因貪念心起,加  以侵占,破壞國家公務機關之廉能形象,殊不可取;惟被告  並無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素行非劣,且始終坦認犯行不諱,勇於面對錯誤,犯  後態度尚稱良好,所侵占之公有財物數額亦非甚鉅,對於南  投縣政府及竹山鎮公所之政策推行及經費運用,尚未造成重  大危害,案發後亦旋將所侵吞款項繳庫扣案,以積極行動彌  補損害,凡此均應於量刑上有所回應;兼衡被告自陳係嘉義  師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為竹山鎮公所里幹事,經濟狀況  小康;現與由其扶養之高齡老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及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時  間本為密接,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同質性亦高,僅因所侵占  者為不同年度之敬老禮金而觸犯數罪,使其各次罪行因分論  及併合處罰,致各罪所處刑期加總後造成應服刑期非短,如  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之刑,責任非難之重複度高,  處罰之刑度顯將逾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原則,  故經考量上情及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又被告所



  犯者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爰依同條例  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依其犯罪情節,於所犯各  次罪刑項下,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且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  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  行之,附此敘明。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被告於保管公有財物  之過程中,因心生貪念,將之侵吞並供己花用,固值非難,  然於查獲之初即坦承犯行,迄至本院審理終結時仍供認不諱  ,並積極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而填補損害,頗具悔意,足認其  係一時失慮,致罹重典,而本院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尚非  極其重大,堪信其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能知  所警惕,故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  惟為使被告日後能恪遵法律秩序並記取教訓,避免再犯,及  彌補上開犯行對政府機關及法秩序所造成之危害,併適用刑  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命被  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  ,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倘被告未遵循  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  撤銷本案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伍、沒收部分
一、被告本於公務關係所侵占之本案敬老禮金,均已繳回扣案,  迭敘如前,應適用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  所為各該次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被告侵占原應發給被害  人林陳盆之敬老禮金(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因被告於事  發後已將之交還予被害人林陳盆,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  ,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  列。經查: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文書中,以偽刻之「陳束真  」印章所產生之偽造印文,及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文書中,  以偽刻之「何林惠妹」印章所產生之偽造印文,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所為各該次犯行項下  為沒收之宣告。至於偽造之「陳束真」、「何林惠妹」印章  ,被告供稱均已丟棄(偵9210卷一第41頁、本院卷第56頁)  ,因已滅失,為免執行上困難,故不予宣告沒收。㈡、除上述偽造印章所生之印文外,其餘蓋印在附表一、二各編



  號所示私文書上之「張尉晟」、「張寶勻」、「延祥里里長  廖珈吟」、「林月娥」、「廖珈吟」印文,為被告未經該些  人等之同意或授權,由自己使用「張尉晟」、「張寶勻」、  「延祥里里長廖珈吟」、「林月娥」、「廖珈吟」之真實印  章所盜蓋,業如前述,該些印文既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依上  說明,尚不生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問題。㈢、至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文書,雖兼具偽造公、私文書  之性質,然皆由被告持以行使,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在刑法  第38條第2 項所規定得沒收之列。
三、其餘扣案物,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110年度):
編號 應領人 禮金來源 金額(新臺幣) 偽造/盜蓋印文之數量及欄位 偽造/盜蓋印文之出處 1 林月娥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尉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77頁     ②偵9210卷三第77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尉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45頁     ②偵9210卷二第245頁 2 嚴明華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尉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87頁     ②偵9210卷三第87頁 3 何林惠妹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偽造「陳束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45頁     ②偵9210卷三第45頁 4 林鳶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偽造「陳束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41頁     ②偵9210卷三第41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偽造「陳束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21頁     ②偵9210卷二第221頁 5 楊有詮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65頁     ②偵9210卷三第65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37頁     ②偵9210卷二第237頁 6 張歐密蜂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67頁     ②偵9210卷三第67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39頁     ②偵9210卷二第239頁 7 蕭賴錦珠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175頁     ②偵9210卷三第175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305頁     ②偵9210卷二第305頁
附表二(111年度):
編號 應領人 禮金來源 金額(新臺幣) 偽造/盜蓋印文之數量及欄位 偽造/盜蓋印文之出處 1 林陳盆 南投縣政府 1000元(嗣已歸還) ①盜蓋「林月娥」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四第129頁     ②偵9210卷四第129頁 竹山鎮公所 1000元(嗣已歸還) ①盜蓋「林月娥」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二第409頁     ②偵9210卷二第409頁 2 何林惠妹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偽造「何林惠妹」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本人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 ③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四第55頁     ②偵9210卷四第55頁     ③偵9210卷四第55頁 竹山鎮公所 1000元 ①偽造「何林惠妹」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本人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 ③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二第359頁     ②偵9210卷二第359頁     ③偵9210卷二第359頁 3 邱沈麗梅 南投縣政府 1000元(已依委託內容匯由邱沈麗梅收取,未侵占此部分公有財物)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四第117頁     ②偵9210卷四第117頁 竹山鎮公所 1000元(已依委託內容匯由邱沈麗梅收取,未侵占此部分公有財物)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401頁     ②偵9210卷二第401頁
附表三: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李世涓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附表一編號3、4所示偽造「陳束真」之印文共參枚,均沒收之。 2 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李世涓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附表二編號2所示偽造「何林惠妹」之印文共貳枚,均沒收之。
附件:本案證據清單
一、人證部分
(一)證人林栗槿
   1.112年9月5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13至16頁)【結】2.112年3月29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07至111頁)(二)證人林翠霞
   1.112年9月5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13至16頁)【結】2.112年3月29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25至128頁)(三)證人張尉晟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23、24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57至160頁)(四)證人邱沈麗梅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29、30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305至308頁)(五)證人張寶勻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35、36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37至140頁)(六)證人陳秀明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41至43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69至176頁)(七)證人沈旻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49至51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85至289頁)(八)證人蘇淑琴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57、58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21 至225 頁)(九)證人廖珈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63至67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95至101頁)(十)證人林鈺芳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73至76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45至251頁)(十一)證人嚴明華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81、82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07至210頁)(十二)證人蕭貴誠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87、88頁)【結】   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33至236頁)    
二、書證部分
(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36號卷(偵7836卷 )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保字第724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偵7836卷第127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偵7836卷第128頁) 3.南投縣各鄉鎮市村里幹事服務要點(偵7836卷135 至139 頁)
4.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12 年9 月12日竹鎮社字第1120022061 號函檢附重陽禮金發放流程、110 、111 年南投縣及竹山 鎮重陽敬老禮金現金簽收單(偵7836卷第141至150頁)  5.110 年8 月25日竹山鎮公所里幹事工作會報簽到簿及工作 會報紀錄(偵7836卷第151至153頁)  6.111 年9 月20日竹山鎮公所里幹事工作會報簽到簿及工作 會報紀錄(偵7836卷第155至157頁)  7.110 年8 月18日竹山鎮公所里幹事工作會報簽到簿及工作 會報紀錄(偵7836卷第159至161頁)(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9210號卷一(偵9210 卷一)
1.南投縣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之被害人何林惠妹



代領簽章證明遭塗銷照片(偵9210卷一第79頁) 2.證人林栗槿手機之通話紀錄、聯絡資訊翻拍照片(偵9210 卷一第117 至119 頁)
3.證人林栗槿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 9210卷一第121 至123 頁)
4.南投縣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之被害人林月娥代 領簽章證明遭塗銷照片(偵9210卷一第129 至131 頁) 5.證人林翠霞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 9210卷一第133 至135 頁)
6.證人張尉晟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 9210卷一第161 、162 頁)
7.被害人林月娥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心障礙手冊、身分 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書(偵9210卷一第177 至197 頁)
8.證人嚴明華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 9210卷一第211 至215 頁)
9.被害人林鴛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偵9210卷一第227 頁)
10.證人蕭貴誠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 9210卷一第241 至243 頁)
11.被害人何林惠妹之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偵9210卷一第26 7 至281 頁)
12.被害人何林惠妹之印文(偵9210卷一第283頁) 13.證人沈旻琪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被害人何林惠妹調查筆錄 (偵9210卷一第301 至303 頁)
14.證人邱沈麗梅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 偵9210卷一第309 、310 頁)
15.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偵9210卷一第321頁) 16.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10 年9 月8 日竹鎮社字第1100021212 號函(偵9210卷一第337 頁)【訂於110 年10月5 日發放 重陽敬老禮金】17.110年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工作綜合紀 錄簿(偵9210卷一第345至351頁)
18.南投縣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禮券發放實施要點(偵9210卷 一第353 、354 頁)
19.南投縣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規定(偵9210卷一第355 、356 頁)
20.南投縣政府112 年8 月9 日府社福字第1120179687號函( 偵9210卷一第357 、358 頁)【重陽敬老禮金現金代領相 關事項】
21.南投縣竹山鎮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偵9210卷一第363



、364 頁)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10號卷二(偵9210 卷二)
1.被害人林陳盆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 二第3 頁)
2.證人嚴明華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 第7 頁)
3.被害人何林惠妹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 卷二第9 頁)
4.被害人楊有詮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 二第13頁)
5.被害人張歐密蜂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 卷二第15頁)
6.被害人蕭賴錦珠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 卷二第17頁)
7.證人邱沈麗梅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 二第19頁)
8.被害人林陳盆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病症、病情 、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CDR臨床失智評分量表、巴氏量 表(偵9210卷二第21至27頁)
9.訴外人陳秀華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全戶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 資料(偵9210卷二第31、32頁)
10.被害人林月娥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 等資料查詢結果(偵9210卷二第33至39頁) 11.證人張尉晟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 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65、67、69 、73、74頁)
12.訴外人蘇美玲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 二第70頁)
13.訴外人張沂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 二第72頁)
14.證人張尉晟與證人嚴明華之住所相對位置GOOGLE地圖畫面 截圖(偵9210卷二第77頁)
15.被害人林鴛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 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79至84、87 頁)
16.證人蘇淑琴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 第85頁)
17.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150 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偵9210卷二第91至101 頁)




18.南投縣政府112 年8 月29日府社福字第1120206272號函檢 附南投縣政府擔任監護人社會工作員個案處理紀錄表、訪 視追縱紀錄表、受監護個人收支明細表、財團法人南投縣 私立仁愛之家住民代管款簿(偵9210卷二第103 至129 頁 )
19.證人張寶勻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 資料查詢結果(偵9210卷二第131 至135 頁) 20.訴外人張壽吉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 二第137 頁)
21.證人張寶勻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偵9210卷二第139頁 )
22.證人張寶勻之勞保、就保與健保紀錄(偵9210卷二第141 至150 頁)
23.被害人楊有詮、張歐密蜂、蕭賴錦珠與證人邱沈麗梅之住 所相對位置GOOGLE地圖畫面截圖(偵9210卷二第159 頁) 24.證人邱沈麗梅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偵9210卷二第161 至168 頁) 25.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 竹山鎮公所轉帳傳票、行政業務經費原始憑證核結存查表 、收據、預付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結算支出明細表 )(偵921 0 卷二第169 至178 頁)
26.南投縣政府110 年7 月23日府社福字第1100169498號函檢 附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核定明細表(偵9210卷二 第179 至181 頁)
27.南投縣政府110 年8 月12日府社福字第1100183436號函( 偵9210卷二第185 、186 頁)【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方式 】
28.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10 年重陽節敬老禮金剩餘款公庫繳款 書(偵9210卷二第187 頁)
29.竹山鎮公所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 轉帳傳票、收據、預付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偵92 10卷二第189 至195 頁)
30.南投縣竹山鎮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實施計畫(偵9210卷二 第197 頁)
31.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繳回之社會課簽呈及支出 收回書(偵9210卷二第203 至205 頁) 32.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及印領清冊( 偵9210卷二第207 至307 頁)
33.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65至99歲)之 相關資料(含轉帳傳票、原始憑證核結存查表、收據、社



會課簽呈、發放核定明細表、預付費用請示單、結算表) (偵9210卷二第309 至321 頁)
34.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原住民)之相 關資料(含原始憑證核結存查表、收據、轉帳傳票、預付 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偵9210卷二第323 至328 頁 )
35.竹山鎮公所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 轉帳傳票、收據、預付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發放表 、發放結算表)(偵9210卷二第329 至341 頁) 36.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現金領取印領清冊(偵9210 卷二第343 至443 頁)
(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10號卷三(偵9210 卷三)
1.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之付款憑單、各公所 之代收款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及暫收據(偵9210卷三第3 至13頁)
2.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110 年8 月25 日社會及勞動處簽呈檢附經費概算表(偵9210卷三第15至 17頁)
3.南投縣110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竹山鎮延祥里發放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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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