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95號
NTDM,111,金訴,95,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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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昱文

住南投縣○○鎮○○里○○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緝
字第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111
年度偵字第5774、5775、5776、5777、57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70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昱文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  ,常與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用以詐欺被害人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  戶」,並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掩飾或隱匿實施財產犯  罪所得財物之用,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  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0  年6 月6 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里○○巷00  號住處,將其於同年月2 日向友人蔡友倫所借用之彰化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暨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暨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惠慈」之男友  「李瀚泰」,並由「李瀚泰」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之  代價,而輾轉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下稱本件詐欺集團)成  員。嗣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  密碼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 年5 月21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自稱為「楊傑」結識王筱蓉,續  以LINE通訊軟體與王筱蓉互加為好友後,於000 年0 月間向  王筱蓉佯稱在大陸地區廈門市有土地將要被開發商徵收,須  先繳清貸款,並欲借款繳付醫藥費云云,致王筱蓉陷於錯誤  誤,依其指示先於110 年7 月20日12時32分、33分許,以網  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  彰化銀行帳戶,又依指示於110 年7 月22日13時55分許以網  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190 萬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行轉帳提領一空,以製  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  行為。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 年6 月13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陳姵羽,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陳銘洋」與陳姵羽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6 月25日佯邀陳  姵羽加入「摩根大通集團」之國外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並  保證獲利,但須在網站上充值並匯付相關手續費及稅金始能  取回獲利云云,致陳姵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0 年  7 月21日10時31分許、同日18時30分許、同日19時17分許、  同年月22日10時4 分許,以網路銀行及銀行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方式,分別匯款10,000元、100,000 元、40,000元、10  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初某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  識蔡淑玲,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逸」、「陳皓」與蔡  淑玲互加為好友後,佯邀蔡淑玲加入「金沙娛樂城」之博弈  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在網站上充值並匯付相關手續  費及稅金始能取回獲利云云,致蔡淑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分別於110 年7 月22日12時5 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  559,887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  」自稱為「張嵩年」結識張惠英(未提告訴),續以LINE通  訊軟體與張惠英互加為好友後,於000 年0 月間向張惠英佯  稱因投資購屋欠款欲借款云云,致張惠英陷於錯誤,依其指  示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30分,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40,  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再行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9 日在591 租屋網站刊  登不實之新北市三重區房屋出租訊息,楊喆盛瀏覽該則出租  訊息後,按訊息中之QR code ,以LINE通訊軟體將暱稱「池  沢奈奈美」之人加為好友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有很  多人排隊看房,要求楊喆盛先支付訂金可以先訂約云云,致  楊喆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2時22分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



  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  為。
 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5 月23日以暱稱「 XIN LIN  」為名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楊明輝,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  稱「馨馨相印」與楊明輝互加為好友聯絡佯談戀愛,嗣佯邀  楊明輝加入「MT4 」黃金外匯交易群組,下載交易應用程式  「metatrader4 」進行線上投資賺取價差獲利,致楊明輝陷  於錯誤,於110 年7 月19日14時50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  款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  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10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  以「陳玥琴」為名結識邱宗賢(未提告訴),續以LINE通訊  軟體暱稱「客服01」與邱宗賢互加為好友後,佯邀邱宗賢投  資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匯付金錢云云,致邱宗  賢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45分許,以AT  M 轉帳匯款方式,匯款1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  ,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  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21日在591 租屋網站刊  登不實之房屋出租訊息,薛伊捷瀏覽該則出租訊息後,依訊  息中之出租人資訊,以LINE通訊軟體將暱稱「欣」之人加為  好友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薛伊捷先支付訂金即可將  租賃物下架以優先訂約云云,致薛伊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於110 年7 月21日15時7 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25,5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以暱稱「lee 」為名  透過交友網站結識陳怡禎,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怡禎互加  為好友聯絡,嗣佯邀陳怡禎投資股票賺取利潤,致陳怡禎陷  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4 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  款6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  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以暱稱「魏建國」透  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陳怡靜,佯邀陳怡靜加入「 amy169.co  m 」之國外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匯付投注金云  云,致陳怡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0時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8,2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  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  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6 月21日以暱稱「 ROY ROY  」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陳葦瓴後,佯邀陳葦瓴投資香港不  動產可獲利,然須支付投資款及稅金云云,致陳葦瓴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11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方式,匯款20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  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  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6 月21日以暱稱「陳玉婷」  為名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李樹欉,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陳玉婷」、「鼎昇財富管理經理」與李樹欉互加為好友聯  絡,嗣佯邀李樹欉加入「鼎昇財富管理公司」之黃金會員,  從事投資獲利,然須支付投資款及保證金云云,致李樹欉陷  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0日12時20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  款100 萬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  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以暱稱「吳磊」透過  社群網站臉書結識范襦云,佯邀范襦云在博弈網站進行線上  投注獲利,但須匯付投注金云云,致范襦云陷於錯誤,依其  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74,0  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3 日以暱稱「陳豆豆」為名  透過手機交友APP 「LEMO」結識游佳穎,續以LINE通訊軟體  暱稱「陳豆豆」與游佳穎互加為好友聯絡,嗣佯邀游佳穎下  載「MTW 交易所」之虛擬貨幣交易APK 應用程式及加入「mt  w 客服」為LINE好友聯絡投資事宜,進行線上虛擬貨幣投資  賺取價差獲利,致游佳穎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1日10時  36分許,以臺灣PAY 綁定銀行帳號進行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  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14日由透過網路交友軟  體「Tinder」結識許予亭,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包 -  林維良」向許予亭佯稱:原向其借款購買伺服器之金額已存  入众鑫國際博弈網站,如需解鎖提領功能須先匯款云云,致



  許予亭陷於錯誤,分別於110 年7 月20日9 時24分許、同年  月21日9 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各12,000元、30,000元  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  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Be  eBar」結識劉巧翎,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銘洋」佯邀  劉巧翎加入「摩根大通集團」國際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  利,致劉巧翎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2日13時48分許,以  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  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  enger 」自稱為「楊先森」結識陳李珍,續以LINE通訊軟體  暱稱「楊俊」與陳李珍互加為好友後,佯邀陳李珍投資香港  彩票,致陳李珍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0日14時26分許,  以「翔欣工程行」為匯款人,在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  社臨櫃匯款285,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  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  」自稱為「黃志強」結識曹舒瑜,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曹舒  瑜互加為好友後,佯稱認識花旗銀行之朋友並推薦加入不公  開之員工設立之投資平台,可以快速投資獲利云云,致曹舒  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9 時33分許,在中  華郵政公司新北市政府郵局臨櫃匯款401,200 元至上開蔡友  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  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  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自稱為香港人「戴永  康」結識袁琳鈞,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袁琳鈞互加為好友後  ,於同年0 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訊息向袁琳鈞佯稱其為香  港新鴻基房地產公司銷售部主管,該公司為刺激銷售量推出  海外人員認購方案,開放海外10人購買香港不動產,若購買  成功售出可獲利280 萬元港幣云云,致袁琳鈞陷於錯誤,依  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2時53分許,在彰化銀行高雄市大發  分行,臨櫃匯款12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  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



  」自稱為從事證券買賣業而結識陳惠珠,續以LINE通訊軟體  與陳惠珠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0 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訊  息向陳惠珠佯稱可以半價賣證券給陳惠珠,使陳惠珠信以為  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0 年7 月19日11時55分許  、同日12時22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臺灣土地銀  行豐原分行,臨櫃匯款各2,80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  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之  即時通訊軟體自稱為「李博文」結識金秀月,續以LINE通訊  軟體與金秀月互加為好友後,佯稱因受疫情影響及酒駕罰款  需錢孔急而向金秀月借款,致金秀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  110 年7 月21日14時48分許,在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臨櫃  匯款55,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  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6 月2 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  結識王嘉祺,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unJie Chen 」與王  嘉祺互加為好友後,佯邀王嘉祺在博奕網站(http://bbb58  8 .com)下注投資,致王嘉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  7 月21日14時2 分許,以郵局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款37,5  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  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  自稱為新加坡人「林婧」而結識李常先,續以LINE通訊軟體  與李常先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0 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訊  息向李常先佯稱其父親在上海經營黃金期貨交易,有內線可  以投資獲利,但須匯付獲利總額20% 之所得稅始能取回獲利  云云,使李常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 7  月21日11時49分許,在第一銀行關西分行臨櫃匯款1,121,70  5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  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0 日間透過網路交友軟  體「BeeBar」結識林嬿妮,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銘洋  」與林嬿妮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0 月間佯邀林嬿妮加入「  摩根大通集團」之國外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匯  付相關手續費及稅金始能取回獲利云云,致林嬿妮陷於錯誤



  ,依其指示分別於110 年7 月19日9 時20分10秒許、同日 9  時20分57秒許、同日9 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  別匯款13,000元、20,000元、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  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  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第302 條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  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  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  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  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  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  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  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  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  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  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  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  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  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  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將蔡友倫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  交付予李瀚泰案件,前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提起  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審理後,於112 年5 月4 日以  111 年度金訴字第177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嗣經上訴,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 年8 月31日以112 年度金上訴字  第200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駁回其餘上訴,並  於112 年10月5 日判決確定(下稱:另案),有另案歷審判  決(本院卷二第169 至179 、201 至212 頁)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216 頁)等件附卷可稽,  且經調取另案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㈡比對本案與另案之被告、犯罪事實、被害人及所犯罪名,被



  告與另案被告、所犯罪名均同。而犯罪事實部分,本案被告  除將蔡友倫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  予李翰泰外,亦同時將蔡友倫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  及密碼將交付予李翰泰,此經被告陳稱:蔡友倫用宅急便寄  他的戶頭給我,彰化銀行和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他寄2 個  帳戶的存摺、提款卡等物,這是在包裹裡面,我沒有拆開看  ,我將包裹交給李瀚泰(見南投地檢111 年度偵緝字第 178  號卷第13頁)、蔡友倫證稱:我給簡昱文的銀行帳戶是兩個  ,1 個國泰世華,1 個彰化銀行,是同時用宅急便寄給簡昱  文(見南投地檢111 年度偵緝字第180 號卷第73頁),及李  瀚泰證稱:蔡友倫的2 本帳戶是放在1 個包裹內,我去簡昱  文家附近的公園向簡昱文拿的(見本院卷第198 頁,即新北  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7511 號卷第328 頁)等語甚明,可見  ,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蔡友倫之上開2 個銀行帳  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李翰泰。又被害人部分,另案為  林煥堯陳羿宏、謝璦汝、劉巧翎李樹欉楊博安,本案  除劉巧翎李樹欉與另案相同外,其他被害人雖有不同,惟  均係遭詐騙匯款至蔡友倫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或彰化銀行帳  戶。從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蔡友倫之上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及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李翰  泰,致使本案及另案之數名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蔡友倫  之上開2 個銀行帳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  犯,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與另案自屬同一案件,另案既經判  決確定,本案即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  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5774、57  75、5776、5777、57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  字第27046 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與已起訴部分係屬同一案件,  請求併案審理,而因起訴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應為免訴之諭知  ,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即無同一案件之關係,並非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等併案部分均應退回  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鐘祖聲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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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