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小字,113年度,15號
TTEV,113,東原小,15,2024032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賴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