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小字,113年度,12號
TTEV,113,東原小,12,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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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志宇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林福明張木雲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晉豪即張木雲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映希張木雲之繼承人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林福明張晉豪、陳映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木雲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75元,及自民國97年8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福明張晉豪、陳映希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木雲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福明張晉豪、陳映希如以新臺幣18,3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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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