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原 告 A女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武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