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毓仁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承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勝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昱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