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82號
TNEV,113,南簡補,8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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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書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依柔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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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