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5,1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