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李順德 現於法務部○○○○○○○○○(臺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