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補字,113年度,1號
TNEV,113,南建簡補,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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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泰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8,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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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