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113年度,7號
TNEV,113,南建簡,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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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7,34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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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