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78號
TNEV,113,南小補,78,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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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 理 人 楊竣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宇新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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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