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211號
TNEV,113,南小,21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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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大誠

被 告 黃詩棋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上午11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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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