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原小補字,113年度,1號
TNEV,113,南原小補,1,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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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欣怡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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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