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世界學人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昱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曉伶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2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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