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13年度,6號
TNEV,113,南勞簡,6,202403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湯蕙如
被 告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8年7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 茲因被告於112年6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 約);被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給付原告資遣費(下同)55,184元,惟至今仍未 給付;為此,爰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資遣費55,184元。又被告另積欠原告112年3月至6月之工 資共計107,777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5,600元,尚未給付 ,原告併依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112年3月至6月之工資共計107,777元、未休特別休 假之工資5,600元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自108年7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被告於112年6月 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被 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給付原告資遣費55,184 元,惟至今仍未給付,及被告積欠原告112年3月至6月之工 資共計107,777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5,600元,尚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員工薪資表影本3份、員 工資遣預告通知書影本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 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條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 實,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 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 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 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此觀勞退條例 第12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勞動契約乃有償契約,雇主負 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予勞工之契約義務。再按,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 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 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 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亦有明文。查 ,被告既積欠原告資遣費55,184元,至今仍未給付,且積欠 原告112年3月至6月之工資共計107,777元、未休特別休假之 工資5,600元,尚未給付,有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勞退條 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38條第4款規 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55,184元、107,777元及5,600元,應 屬正當。   
五、綜上所陳,原告主張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系爭勞動契約 及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55,184元、1 07,777元及5,600元,共計168,56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末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乃本院就勞工之給付 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條第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 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1/1頁


參考資料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