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225號
TNEV,112,南簡,225,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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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殿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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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