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549號
TNEV,112,南簡,154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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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49號
原 告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許張鳳嬌
許喆宣(原名許致維

沈政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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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