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1年度訴字第1253號原 告 林仁豐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被 告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代 表 人 陳永峰 (校長)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張又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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