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等
(行政),稅簡字,112年度,40號
TPTA,112,稅簡,4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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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40號
原 告 王懷義
簡麗螢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怡慧
訴訟代理人 何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月31日108年度稅簡字第12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告因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以寶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抵繳股款超過取得成本部分之證券交易所得 ,經被告依查得資料,核算證券交易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 )1,352,500元,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202,875元,並處罰 鍰100,441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被告僅減少罰鍰225元 ,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民國109年1月31日108年度稅簡字第12號裁定: 在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51號、第1649號、第1758號、第144 9號、第1766號、第1647號、第1648號、第1650號行政訴訟 事件(下合稱系爭關聯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桃 園地院於112年8月15日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本院審理。二、經本院查核,系爭關聯訴訟均已終結確定,本件停止訴訟程 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桃園地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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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